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9-15 16:25 编辑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采用拨打电话和微信收款的方式,冒充“重庆福*中医堂”谢某某名义,向买某某谎称用中药治疗糖尿病, 三个月一个疗程可痊愈,以普通药冒充中药和开具发票收取手续费、办理医保报帐需要额度、办理医疗卡免费用药等方式,先后6次骗取买某某现金共计13049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郑某某以购买普通药冒充中药的方式, 让买某某从中国建设银行卡6217004470028685***号内的现金2240元通过微信转帐至被告人郑某某绑定使用肖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6222023100009241***号微信中,被告人郑某某骗取买某某现金2240元。
2.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郑某某电话得知买某某的血糖含量20%以上及眼睛有点模糊,便以配购其它中药搭配服用的方式, 让买某某从中国建设银行卡6217004470028685***号内的现金3200元通过微信转帐至被告人郑某某绑定使用肖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6222023100009241***号微信中,被告人郑某某骗取买某某现金3200元。
3.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郑某某以购药用医保报销需满7000元额度才能享受报销的方式,让买某某从中国邮政银行卡6217998700020446***号内的现金3000元通过微信转帐至被告人郑某某绑定使用肖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6222023100009241***号微信中,被告人郑某某骗取买某某现金3000元。
4.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郑某某以开具购药发票报销需收取20%手续费的名义,让买某某从中国邮政银行卡6217998700020446***号内的现金909元通过微信转帐至被告人郑某某绑定使用肖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6222023100009241***号微信中,被告人郑某某骗取买某某现金909元。
5.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郑某某以虚构办理医疗卡需收取3500元可免费服用10次药的名义,让买某某从中国邮政银行卡6217998700020446***号内的现金3500元通过微信转帐至被告人郑某某绑定使用肖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6222023100009241***号微信中,被告人郑某某骗取买某某现金3500元。
6.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郑某某以虚构办理医疗报销卡需要收取200元手续费的名义,让买某某从中国邮政银行卡6217998700020446***号内的现金200元通过微信转帐至被告人郑某某绑定使用肖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6222023100009241***号微信中,被告人郑某某骗取买某某现金200元。
2020年1月3日,买某某发现被骗向宁夏中宁县公安局报案。
2020年4月14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两江新区爱情海**宾馆1703号房间内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罪行。
同年6月17日,被告人郑某某退赔买某某经济损失一万元,并取得了买某某的谅解。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电信网络的欺骗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2020年7月9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9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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