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8-28 14:57 编辑
案情回顾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至同月26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区双桂街道永辉超市上海城分店,趁无人注意之时,多次实施盗窃,盗窃了袜子、毛巾、太阳伞等物品。
具体事实如下:
1.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该超市内盗窃袜子3双;
2.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该超市内盗窃袜子1双;
3.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该超市内盗窃袜子2双;
4.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该超市内盗窃不二家散装棒棒糖若干;
5.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该超市内盗窃毛巾1条;
6.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该超市内盗窃嘉宝散装豆干大半袋;
7.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该超市内盗窃火腿肠1根、Q蒂蛋糕1盒;
8.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该超市内盗窃毛巾2条;
9.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该超市内盗窃太阳伞1把;10.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该超市内盗窃男士内裤2条。
2020年5月30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再次进入该超市,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刘某某系之前到超市实施盗窃之人,并通过监控看见刘某某将1板六盒装的旺仔牛奶藏在其上衣内准备离开超市,遂将其拦下并报警,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到现场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民警于同日从刘某某位于本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号的住处搜出袜子2双、毛巾1条、男士内裤2条、太阳伞1把,从刘某某身上发现袜子1双,并予以扣押;
于次日扣押刘某某持有的旺仔牛奶六盒;刘某某于同年7月13日向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提交袜子3双、毛巾2条。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向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梁平区上海城分公司退赔人民币400元。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 2020年7月17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刘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55********,汉族,文盲,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号。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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