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8-28 10:51 编辑
梁平交巡警深入到夜摊宣传整治酒驾、醉驾> 详情
即日起至8月31日全市范围开展酒驾、醉驾集中整治针对酒驾行为保持高压严管态势点击查看《详情》
近日梁平这4个司机丢人丢大了,被交警蜀黍列为了经典案例印在传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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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平安梁平公众号
以下是传单的文字内容:
案例一
2016年12月10日,邓某平因饮酒后驾机动车被行政处罚;2020年6月5日,邓某平再次饮酒后驾驶渝A3*kY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梁平区梁明线**农庄路段时,被梁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民警查获。
经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31毫克/100毫升,属于二次饮酒驾驶。
公安机关依法对邓某平处以行政拘留5日、吊销驾驶证和罚款1500元的处罚。
案例二
2012年5月31日,郭某文曾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
2020年6月19日,郭某文再次饮酒后驾驶渝FC*9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梁平区梁明线**农庄路段时,被梁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31毫克/100毫升。
公安机关依法对邓某平处以行政拘留5日、吊销驾驶证和罚款1500元的处罚。
案例三
2019年12月13日晚,伍某与朋友某在梁平区石马路某餐馆吃饭后,伍某驾驶渝F2*J7号小型轿车从餐馆出,途经石马路、梁山大道、文峰路,往石马路西池广场方向行驶。
次日0时许,当伍某行驶至乾街**餐馆门前路段时,与钟某停靠在道路右侧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随后伍某弃车逃离现场。
当日1时许,民警在石马路西池广场附近将伍某抓获。经鉴定,案发时伍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3mg/100mL,系醉酒驾驶。
2020年5月,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决:伍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四
2020年1月24日晚,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H7*3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未悬挂号牌)从梁平区名豪下广场出发,经大众路、人民东往机场路方向行驶,当日22时许,唐某驾车行驶至梁山街道鲁班路84号门前路段时,因没开启前照灯,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导致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行人汤某发生碰撞,造成汤某受伤。
经检验,案发时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7mg/100ml,系醉酒驾驶。
2020年4月,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来源:平安梁平
酒驾危害
一、视觉障碍
一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外围视界可达180度,如果酒精含量超过0.08%,驾驶员的视野就会缩小。在这种情况下,人已经不具备驾驶能力。至于醉酒的驾驶员,甚至只能感觉到周围环境的很小一部分。
二、运动反射神经迟钝
慢了一两秒。如车速为60km/h,一秒钟车子就已经跑了16.67米,必然会产生严重后果。
三、触觉能力降低
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四、使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五、使心理变态
酒精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估计自己,对周围人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从心的事。
六、易疲劳
饮酒后由酒精的作用,80%人易出现肝留迷,也就是人门常说的困倦、打磕睡,表现为行驶不规范、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而引发交通事故。 图源:平安梁平公众号
酒驾、醉驾处罚标准和规定:
(来源:重庆市公安局)
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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