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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到聚奎镇双石桥乡旮旯藏树下交易毒品,照样遭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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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6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8-26 16:52 编辑

渝梁检刑诉〔2020〕Z194号
案情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5 月13 日12 时许,李某某、程某某各出资400元(共计800元)共同购买毒品海洛因,由程某某通过刘某某找被告人吴某某购买。

刘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电话联系毒品交易后,被告人吴某某将毒品1个包子放置于本区聚奎镇双石桥**公路外垃圾箱旁的树下,然后电话告知刘某某到双石桥**公路外垃圾箱旁的树下收取毒品,刘某某用微信转款支付800元给吴某某后,电话通知程某某前往上述地点捡拾毒品。


接着,程某某到双石桥**公路外垃圾箱旁的树下捡拾到毒品包子1个,并将该毒品包子1个拿至位于屏锦镇七桥街道**路家中拆分成2个包子,刘某某到程某某的**路家中准备吸食毒品,程某某将拆分的1个包子毒品,拿至屏锦镇七桥**市场交付给李某某时被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民警当场查获程某某丢弃在地上的疑似毒品包子1个(净重0.29克)。


刘某某在程某某家中见毒品包子1个便电话请示程某某吸食,程某某的电话不通怀疑程被抓,于当日19 时许,刘某某到屏锦派出所投案,并将程某某家中的疑似毒品包子1个(净重0.84克)交民警扣押。

次日11时许,民警在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小区3 号停车库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经鉴定,从被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1.1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吴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系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2020年7月29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小区**栋**。

因犯贩卖毒品罪, 于2005年3月22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4年1月7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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