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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组队到梁平某中学办公室偷手机偶遇同行联手合干,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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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6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8-26 16:36 编辑

渝梁检刑诉〔2020〕Z205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何某某(另案处理)前往重庆市梁平区**中学一教师办公室实施盗窃,偶遇正在盗窃作案的王某乙(另案处理),后四人共同盗走办公室铁皮柜内小米、华为、OPPO、VIVO等品牌手机10余部,王某乙分得黑鲨牌手机1部。


后被告人尹某某与王某甲、何某某携带所盗手机返回本区人民北路**宾馆,并与刘某某、高某某分别从中拿走1部手机供自己使用剩余手机被陆续出售,所得赃款已共同使用。

2019年12月19日15时许,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本区人民北路**宾馆内将被告人尹某某抓获,现场查获手机9部,其中5部手机系被告人尹某某参与盗窃作案所得。



经鉴定,被告人尹某某所盗10余部手机中的6部案发时价值人民币4332元。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尹某某向重庆市梁平区**中学退赔8000元。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检察官助理:袁*
2020年8月6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尹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路**院。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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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6 17: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干点正事不好麦?还偷到教师办公室去了,最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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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7 06: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那么聪明的小娃儿,偷东西能不能找个好的地方,学校也敢偷,自不量力该死的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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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7 13: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00后的熊孩子们开始危害社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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