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8-25 21:14 编辑
“执法如山,为民解忧。” 近日 被告游某光将一面锦旗 送至梁平法院第四人民法庭 感谢法官公正严明的审判
该案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2018年4月,被告柳某川与被告游某光签订“建房合同”,将其批建的一幢房屋发包给未取得相关资质的被告游某光修建,并购买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被告游某光承包案涉房屋建设工程后,联系被告游某玖找人完成该房混泥土浇筑制模工作, 口头约定:由游某玖自己召集工人自主完成柳某川房屋建设的混泥土浇筑制模工作。
施工过程中,原告游某胜按照被告游某光的指示,在安装顶层现浇挑梁模盒时,不慎从其站立的干墙墙体上跌落受伤,被送院治疗后出院,期间游某光给付游某胜医疗费、救护车费等。
因赔偿问题,原告游某胜及其父亲游某明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游某光、柳某川、蒋某玉赔偿原告方的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82188.09元中的80%即145750元,扣除保险公司赔偿30000元、被告游某光垫支8500元后,还应赔偿107250元。
法院另查明,原告游某胜、游某明系农村居民,游某明系游某胜父亲,游某明婚后生育有包括原告游某胜、被告游某玖在内的三个子女。
2017年12月,游某胜驾驶摩托车被一大货车撞伤致十级伤残。
游某胜到案涉房屋做工受伤时,因该交通事故受伤手术内固定未取出。
游某玖邀约原告游某胜等人到案涉房屋建设混泥土浇筑制模做工,所得收入由每次当天参与劳动的所有5名务工人员按承揽工作单价核算后平均分配,游某玖没有特别收入。
本案事故后,2019年8月,游某胜、柳某川通过诉讼,游某胜获得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梁平区支公司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房屋为四层以下、建筑面积未超过5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不属于《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必须选用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施工企业的情形,不需要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建造,柳某川将工程发包给游某光,没有选任过失;被告柳某川在建房前购买“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蒋某玉又协助原告游某胜诉讼获得30000元保险赔偿,履行了自己的相关义务,被告柳某川、蒋某玉在本案中不应再承担责任。
被告游某光与被告游某玖之间的口头约定符合承揽关系的构成要件,应归入承揽合同的范畴。被告游某玖与邀约的原告游某胜等人共同完成案涉房屋混泥土浇筑制模工作,所得收入由每次当天参与劳动的所有务工人员按承揽单价核算后平均分配,游某玖没有特别收入,被告游某玖与邀约的原告游某胜等制模工人之间应定性为共同承揽关系。
原告游某胜因交通事故受伤手术内固定未取出,参加带有风险的房屋建设混泥土浇筑制模劳动,不慎跌落受伤,原告游某胜自己未尽到安全注意防范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游某胜按照游某光指示拆除第三层房屋(即炮台屋)干墙顶部部分前期砌筑的墙砖后,被告游某光未为原告游某胜提供安全的施工条件,应承担相应责任;
其余责任应由游某玖等4名共同承揽人共同分担。
原告明确表示不要求游某玖和另外3名共同承揽混泥土浇筑制模工作的工友赔偿损失,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梁平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判决由被告游某光赔偿原告游某胜、游某明各项损失18103.02元,扣除游某光已支出、垫付的12500元,被告游某光还应支付二原告5603.02元。
为了表达对法官公正审判的感激之情,于是有了开头的那一幕。
来源 梁平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