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梁检刑诉〔2020〕Z169号 案件回顾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至5月4日凌晨,被告人廖**先后在本区青少年宫、兴茂盛世华都、峰亿小区共撬坏十辆车窗玻璃,盗得车内现金、背包、皮夹子共计人民币2500余元,港币80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廖**在本区青少年宫活动中心旁,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停车位上车牌号为渝A*****奔腾牌B50小型轿车驾驶室车窗玻璃撬坏并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
将被害人陶某某停放在该停车位上车牌号为渝D*****长安牌小型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撬坏并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
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停车位上车牌号为渝F*****三凌牌SUV小型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撬坏并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
将被害人方某某停放在该停车位上车牌号为渝F*****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副驾驶室车窗玻璃撬坏,盗走车内红蜻蜓单肩挎包、驾驶证、货运资格证各一个,挎包内皮夹子里的现金人民币300元。
经鉴定,红蜻蜓单肩挎包案发时价值人民币93元。
2.2020年5月3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廖**在本区双桂街道双桂大道兴茂盛世华都B区,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该小区绿化带里面路边的车牌号为渝D*****长安小型轿车左后门车窗玻璃撬坏,盗得双肩背包一个,现金1200元;
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该小区门市路边的车牌号为渝A*****东风标致308小轿车驾驶室车窗玻璃撬坏并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
3.2020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廖**在本区双桂街道双桂大道峰亿小区,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停车位的车牌号为渝D*****现代领动车副驾驶车窗玻璃撬坏并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
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停车位的车牌号为冀F*****现代途胜车副驾驶车窗玻璃撬坏并实施盗窃,盗得一个皮夹子;
将被害人祝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停车位的车牌号为渝D*****东风风神车副驾驶车窗玻璃撬坏并实施盗窃,盗得一包中华香烟;
将被害人戴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停车位的车牌号为渝F*****别克昂克拉SUV车副驾驶车窗玻璃撬坏并实施盗窃,盗得现金1000多元、港币80元。
上述10名被害人修复车窗玻璃共计费用3140元。
2020年5月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廖**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宾馆227房间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同年7月1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将扣押的黑色单肩包、现金75元发还给被害人方某某,双肩包、现金739元发还给被害人王某甲,现金666元、80元港币发还给被害人戴某某。
被告人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撬坏车窗玻璃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廖**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2020年7月8日
被告人情况被告人廖**(绰号“*马”),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4日被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3月30日刑满释放;
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11日被原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7月22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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