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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有人竟敢在大河坝某超市楼梯处交易毒品……今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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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1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8-21 10:11 编辑


渝梁检刑诉〔2020〕Z171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7时许,邹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王*购买毒品,被告人王*表示同意。

随后,被告人王*在重庆市梁平区大河坝**超市楼梯处向邹某某贩卖疑似毒品一包,邹某某向被告人王*微信转账600元。

交易完成后,民警将二人当场查获,并从邹某某身上搜出疑似毒品。经称重,该疑似毒品净重0.64克。经鉴定,从该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王*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王*曾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系毒品再犯,应该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检察官助理:蒲**
2020年7月9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王*,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重庆市梁平区人,住梁平区**街道**街**号**单元。

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4月9日被原重庆市梁平县人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8年2月8日刑满释放。

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原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7年1月27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梁平区看守所。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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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深挖细查,斩断毒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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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真的是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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