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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8-6 11:36 编辑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刘**以100元每天的价格承租了本区**镇**村**组舒**家的老屋,在该房屋内开设赌场抽头营利。
被告人刘**召集赌客用扑克牌以“打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每把赌注金额在50元至300元人民币不等,每当赌注翻倍时,刘**从赌赢一方抽取5%的水钱。
被告人刘**在2019年6月以来开设赌场20余天,非法获利16000余元。
被告人刘**在开设赌场期间还以100元到150元每天的报酬安排了王**(另案处理)为其发牌抽水,安排了陈**(另案处理)为其赌场望风。
2019年8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刘**组织刘*甲、杨**、孙**、赵**、李**、徐**等人在其开设的赌场赌博时,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组织赌博活动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刘**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检察官助理:刘**
2020年7月15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刘**,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小区**栋**单元**。
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4月17日被原梁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9日被原梁平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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