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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梁检刑诉〔2020〕Z163号 案 件 回 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朱**、肖**驾驶渝A*****白色现代牌小轿车从重庆市梁平区城区出发至本区**镇**村**组张**的鱼塘边,共同盗走被**唐**放置此地的四块阴沉木,后将盗得的阴沉木作价人民币13000元卖与他人,被告人朱**分赃7200元,被告人肖**分赃5800元。
经鉴定,被告人朱**、肖**盗窃的阴沉木均为樟科楠属桢楠木材,案发时价值人民币7000元。
2019年12月3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联系被告人朱**问明其所在位置后到场将其传唤到案。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肖**主动到本区公安局明达派出所投案。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朱**对被**唐**退赔并获得谅解。
公 诉 意 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共同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肖**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朱**、肖**均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朱**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检察官助理:袁*
2020年7月2日
被 告 人 情 况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附**号。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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