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7-9 08:18 编辑
渝梁检刑诉〔2020〕20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被告人孙**与黄**(已判决)共谋在原梁平县虎城镇开设一卖淫场所,二人共同出资租赁了虎城镇**处一破旧房屋,购买建材对该房屋进行了修缮改造,并添置了各种家具、电器。
尔后,被告人孙**与黄**招募多名妇女到该卖淫场所,于2013年2月开始营业。
被告人孙**与黄**协议,以每家轮流管理一个月的方式共同经营该卖淫场所,为卖淫妇女提供食宿,并制定收费标准,招募、管理、接送卖淫妇女,夜间由孙**、黄**看管该卖淫场所。
孙**之妻唐**、黄**之妻邬**(均已判决)在自家经营期间,负责卖淫妇女的饮食,并从卖淫妇女每次卖淫的收入中抽取10元至50元不等的费用。
2013年9月初,孙**、黄**与王**达成口头协议,王**出资2500元入股,三人共同经营该卖淫场所,并抓阄决定了轮流经营顺序。
2013年9月10日14时许,民警在该卖淫场所内查获一对卖淫嫖娼人员并进行行政处罚,尔后,该卖淫场所又继续经营。
2013年9月12日上午,民警在该卖淫场所内查获4对卖淫嫖娼人员,并将何**、黄**等人抓获。
经查,孙**夫妇在自家经营期间,共获利20000余元。
2013年9月17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对被告人孙**网上追逃,
2019年10月15日,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公安局民警在尤溪县城关镇日月星宾馆318房间将孙**抓获。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检察官助理:石*2020年2月20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孙**,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住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镇**木材厂。
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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