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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男子容留6人在自家吸毒当场被捉! 还有人地垫下藏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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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6-28 09:0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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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门口地垫下藏毒

渝梁检刑诉〔2020〕122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5时许, 被告人陈*通过微信约定将一套毒品贩卖给张某某,随后张某某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向被告人陈*支付了毒资500元,被告人陈*遂告知张某某毒品放置于本区双桂街道**小区*栋*单元15-6门口的红地毯下,让张某某自行取回毒品。

当日16时许,张某某在上述地点取得用白色卫生纸包裹的1小袋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净重0.34克)和1小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1颗、净重0.10克),张某某取得毒品后即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涉案疑似毒品物进行封存、扣押。

经鉴定,涉案两小袋疑似毒品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5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陈*在梁平区梁山街道梁山路与文峰路交叉路口的巷子处被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陈*被抓获后当即向民警揭发了他人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并经查证属实。

被告人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0.4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陈*曾经故意犯罪,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曾经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到案后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检察官助理:刘**
2020年6月4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陈*,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小区**幢**。

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6年9月18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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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窝在一间房里吸毒

渝梁检刑诉〔2020〕93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月17日上午,被告人唐*在明知他人吸食毒品的情况下,提供其位于本区**镇**村**组**号的房屋容留谢某某、田某某、卢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同日11时许,被告人唐*及吸毒人员谢某某、田某某、卢某某等六人在唐*住处二楼卧室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检测,现场查获的六人尿检均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被告人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检察官助理:梁**
2020年5月9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27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2月17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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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10: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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