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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梁检刑诉〔2019〕343号
2019年7月,被告人古某某在本区梁山街道北门影剧院附近摆设摊点为他人算命。
同月3日,被害人雷某甲路过该摊点时,请求被告人古某某为其消灾治病,被告人古某某以有阴人跟着雷某甲,需要做法事,要拿1900元钱埋在地下买命为由,骗取被害人雷某甲现金1900元。
同年10 月,雷某甲介绍其妹妹雷某乙到被告人古某某处为雷某乙消灾治病,被告人古某某用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雷某乙现金24000元。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古某某将骗取的雷某甲、雷某乙现金25900元以及自己的部分现金共计26600元存入其中国邮政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5900元,数额较大.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古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检察官助理:伍** 2019年12月26日
被告人古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3********,汉族,文盲,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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