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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见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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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7 10: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就业见习

 

就业见习对象

1.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

2.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

3.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

4.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

 

就业见习补贴

对招用符合条件的见习基地给与见习补贴。基本生活费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300元标准拨付见习基地;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年度审核通过人员中的留用人数÷年度审核通过人员数×100%),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见习基地留用人员差额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100元标准一次性拨付给见习基地;同一见习人员在我市只能享受一次补贴,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就业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实际见习期不满1个月的不予发放就业见习补贴。

 

责任科室: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科    咨询电话:023-5322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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