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见习
就业见习对象
1.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
2.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
3.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
4.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
就业见习补贴
对招用符合条件的见习基地给与见习补贴。基本生活费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300元标准拨付见习基地;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年度审核通过人员中的留用人数÷年度审核通过人员数×100%),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见习基地留用人员差额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100元标准一次性拨付给见习基地;同一见习人员在我市只能享受一次补贴,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就业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实际见习期不满1个月的不予发放就业见习补贴。
责任科室: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科 咨询电话:023-53224011